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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日志是反应船舶航行和运输生产过程实际情况的原始记录和重要法定文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船舶应当配备航海日志,航海日志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记录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以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的重要事件,并妥善保管。
主管机关、航运企业可以透过船舶航海日志的具体记录情况有效的掌握船舶日常安全生产情况。
今天小编就盘点一下航海日志中除了日常航行数据记录外,我国法律法规中还有哪些需要在航海日志上进行记录的“关键性”操作。
01
安检缺陷纠正情况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02
易流态货物巡舱记录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
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03
海机、机务管理人员访船记录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
04
进出港报告记录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
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05
交接班情况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要求:
每班交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当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等参数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当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06
开航前准备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要求: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当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07
演习记录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要求:
船舶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内。
08
客船水密门等的标志、定期操作与检查的记录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要求:
客船航海日志记录水密门、舷窗、泄水孔的阀以及关闭装置、吹灰管与垃圾管的每周操作演习。同时还需记录水密门及与其连接的所有机械和指示器、为使舱室水密必需关闭的所有阀及为破损控制横贯连通所必需操作的阀的每周一次的航行中定期检查情况。
09
维护保养记录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要求:
船舶救生设备每周应进行的试验和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每月救生设备检查清单中的设备检查(包括救生艇属具的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
重要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船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请船舶及时、严格、如实地依法依规记录航海日志,避免因记录问题所导致的违法行为发生。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共船员朋友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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