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操作装置 >> 操作装置优势 >> 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助力矫正对象严格
年8月16日,万荣县司法局依法对一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使用了电子定位装置。
李某,男,汉族,户籍地为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居住于万荣县,因非法经营罪被判缓刑六个月,在执行地司法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年8月,在一次例行点验中发现李某未及时反馈,电话也无人接听。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查找,并动员矫正小组协助查找,最终通过家属联系到了李某,李某称其已于前天中午乘车前往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李某进行了教育批评,并要求其立即返程,返程后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并居家隔离。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未向司法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开执行地,尤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在李某隔离期满后,万荣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及“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一次,依法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划定“电子边界”,并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同时由本人签订了《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是推进“智慧矫正”、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此次佩戴电子定位装置也对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警示他们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可逾越法律红线。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