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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现就我区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对象
全区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医院、宾馆、洗浴、棋牌室、商超、美容美发等各个行业领域内)所有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场所和单位。
二、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技术要求
各类餐饮厨房(食堂)安装的报警装置要符合《GB/T—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安装方式
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各供气企业应配合并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经营单位进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购和安装,确保其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符合标准。
四、安装时间
各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应选择合法正规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即日起至年3月31日前,必须安装符合燃气使用环境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五、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全区于年4月1日起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虽然安装但无法正常使用的用气单位,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落实责任
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党政机关、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用气的第一责任人,对用气安全全面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进行监测,保证其正常使用。燃气经营单位负责对用气客户选购和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指导和支持,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严禁指定用户安装具体品牌、型号的装置。积极主动开展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检查、上门服务、设施维修、更换输气软管等,对没有按时安装到位的用气客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并报告区住建局。
各行业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行业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向主管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印发《关于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传发动并督促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生产、销售环节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监管,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坚决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流通。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类平台媒介广泛宣传《通知》和燃气使用知识。达到广而告之、应知尽知、协同共治的宣传效果,增强社会民众认同感和配合度。
属地要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属地要负责本辖区域内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机关食堂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向属地域内企业印发《通知》,严格落实本属地域内用气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宣传动员和巡查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宣传服务到位。对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及时告知相关各行业主管部门。
来源:洮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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