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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2日,吴某某从某市花园站上车乘坐大客车前往金坛。当大客车行驶至A站时,吴某某因下车地点及车费与该车驾驶员陆某发生矛盾,双方产生争执。吴某某遂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后又扭转点火锁钥匙,导致正在行驶的大客车失去动力。陆某控制好车辆减速滑行迫停在路边,随即报警。??被告人吴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依照《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人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常有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危险驾驶罪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避免将任意妨害驾驶的行为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更有利于量刑平衡与个案公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吴某某扭转点火锁钥匙的行为虽干扰了大客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但只是造成车辆短时失去动力,而非导致车辆完全失控,因此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综合考虑吴某某行为动机、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程度、驾驶室及道路环境、造成危险大小等因素,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其定罪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广大乘客要清楚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边界、法律后果,发生纠纷时,管理好自己情绪,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