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装置

拓筑建设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丨消

发布时间:2024/11/1 13:16:40   
一、灯具供配电装置的设计

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容量设计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只。2.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要求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作用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2)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三、系统线路的选择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集中控制型系统(除地面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除地面设置的灯具外)(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

(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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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设计要求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2)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宜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3)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2)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要求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联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应超过0.5h。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联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或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联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3)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要求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联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2)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联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恢复原工作状态。(4)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要求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下列控制操作:①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②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③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5)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要求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人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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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要求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2)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感应点亮设计要求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源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点亮,但灯具的感应点亮不应影响灯具的应急启动功能。(3)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要求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4)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要求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六、备用照明设计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要求:(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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