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装置

水上钻探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2/7/25 18: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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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钻探作业应符合一般陆地钻探作业的安全和质量要求的有关规定。

水上钻场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确定,一般江、河、湖、海均可采用水上漂浮钻场或水上平台。水上(不包括海上)钻场类型可按下表的规定确定。

01

钻船的选择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上漂浮钻场以船为主,钻船的吨位应根据水文、气象情况、钻孔深度、设备自重、工作负荷等情况确定。并应按上表考虑适当的安全系数。钻探所用船只(包括改装船只)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采用两船拼装时,间距应为0.5~0.8m。舱面应用4~6根梢径大于mm的原木,用钢丝绳通过船底围箍,或用有足够强度的槽钢、工字钢将两船并联,成为牢固的一体;

3.钻机应安装在船的中部偏后处,机架下应增设厚木板压固于机台木上。钻船的工作平台应采用厚木板密铺平整,并钉固。船边应设防护栏杆和防碰装置;

4.舱内应根据需要适当配重,使船体稳定。

02

钻船的锚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锚的类型、锚绳直径与长度应根据水域特点、钻船吨位等因素选择。主锚钢丝绳直径应为15~25mm,长度应为水深的6~8倍。锚数宜为4~7只,锚重宜为50-kg,主锚、前锚应偏大,其他锚可略小;石笼锚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抛锚后锚绳与水面夹角以10°为宜,首锚绳交角和尾锚绳交角均为90°。锚的固定必须可靠,并应设有锚标;

2.钻船的船头应迎向逆水方向,主锚的位置在船的正前方,主锚抛定后再移动钻船至孔位,并配合抛固尾锚和边锚,风大、浪高、水流较急时应加左右边锚或迎着风向和水流方向适当增加锚数。严禁在有水下电缆区域抛锚;

3.钻船定位后,船上应按有关规定悬挂施工信号旗,晚上悬挂信号灯;

4.钻船全部锚绳必须均匀绞紧,经检查确认钻船不发生移动后方可开钻作业。

03

导向管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水深大于5m、流速大于2m/s时,应设置导向管,其直径应根据钻孔要求和流速大小选择,宜为Φ-mm的外接箍套管;

2.在有覆盖层的水底导向管下端应装齿状管靴,无覆盖层的水底应采用带钉管靴。钉径Φ20~25mm,钉尖为一面斜锐角,锐角斜面向内排列,钉长应伸出管外50~mm,圆周布6~8根并焊固;

3.为保持导向管的垂直状态,下入时应牵保险绳。在水流湍急的情况下,应视水深和流速情况,用保险绳将导向管拉向上游,以保持导向管的稳定;

4.导向管下入地层的深度,应视覆盖层的厚度和岩性而定,宜为1~5m。河水流速较大,河Φ床为松散砂层时导向管下入深度应大于河床冲刷深度1~5m;

5.应准备0.5~1.0m的短套管数节,以便水位涨落时调整管口高度。

04

水上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船、交通船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圈)、医药箱、通信设备、船只堵漏和消防器材,并应规定呼救信号,当发生事故和险情时应及时起动安全应急预案;

2.船只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船资质,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水上船只。钻船夜间作业时,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和警示灯;

3.升降钻具应平稳,严禁强力起拔钻具,不得将千斤顶置于钻船上处理孔内事故;

4.应设专人检查锚绳、绞车及船舱积水等情况。应根据水情变化及时调整锚绳张力,随时清除船舱内积水和导管、锚绳上缠绕的漂浮物;

5.交通摆渡船应离作业船一定距离,以防止碰撞损坏;

6.遇有浓雾,视线不清或五级以上大风时不得抛锚、起锚和移动钻船。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潜水打捞落水物品;

7.当停工和歇钻时,严禁将钻具吊在钻塔上,船上应留有船工和识水性的人员值班留守;

8.滨海钻探原则上应遵守以上规定,在风浪较大(浪高0.5~2.00m)的开阔海面上作业时,除了用专用钻探平台或钻船外,严禁使用内河平底运输船到海上作业,应采用吃水较深的海上运输船或其他海洋作业船,经改装并经有关部门安全鉴定合格后方可单船作业,不宜采用双船拼接作业;

9.移孔和搬迁时,器物应摆放均衡并加以固定,钻船不得超载、超高、超长和超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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