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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告知
三水区白坭镇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精神,进一步规范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将相关事项予以通告,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即日起至年3月31日,全镇范围内使用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必须落实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餐饮企业等用气单位是安全用气的第一责任人,对用气安全负全面责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每家用气单位的法定义务,是落实餐饮企业等用气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各用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同时,按要求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标定及更新,确保有效使用,并开展本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使用应符合《GB/T-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燃气报警系统除了具备报警功能外,还应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可将数据传至燃气经营企业监测管理平台,同时将信息推送给燃气用户。
四、餐饮企业等用气单位可委托供气企业提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维护、定检等有偿服务。
五、全镇将于年4月1日起开展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落实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工作的联合执法专项工作,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气单位及其负责人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应选择三水区合法正规的燃气经营企业(详见下表)提供供气服务,并抓紧落实“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工作,切实践行用气主体责任,避免违法受罚。
附件1.燃气报警装置设备及安装服务单位参考清单
附件2.与餐饮行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相关的文件依据
与餐饮行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
相关的文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督促要求餐饮用气单位在使用燃气的情况下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二、《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根据《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之(六),“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督促城镇供气单位不得向不符合安全条件(餐饮用气单位不按安全规范使用燃气)的用户供气。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版)第6.2条“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第三款:“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要求餐饮用气单位在公共用餐区域禁止设置瓶装燃气设备,该行为不符合“具备安全条件”要求,应立即整改。
三水区白坭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
年3月10日
来源丨白坭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编辑丨丁健迪审校丨温希明、梁宇聪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