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装置

64消控室的配置

发布时间:2022/12/1 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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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控制室的布局?

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二、消防控制室的电气配置?

1.火灾报警控制器

2.消防联动控制器

1)接收报警信号;2)接收状态信号;3)发出控制信号;4)手动控制盘。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9.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3.4.9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的有关规定。

3.4.10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的有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火规》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火规》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除附录A和附录B的信息外,下表中的信号也要传到消防控制室显示:

4.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6.7.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

电梯轿厢(轿顶、井道底坑)、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5.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6.7.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与消防有关的公共广播机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4.8.10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16.2.9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功放设备与控制设备,仅利用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和扬声器时,应由消防控制室切换传输线路,实施消防应急广播;2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公共广播系统,只在消防控制室设应急播放装置时,应强制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消防应急广播;按预设程序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播,并监视系统的工作状态;3在发生火灾时,应将客房背景广播强切至消防应急广播。

7.6.4广播功率放大器应配有备用电池,电池持续工作不能达到1h时,应能向消防控制室或物业值班室发送报警信息。

7.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3.4.6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8.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火灾确认后,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13.3.8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1)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2)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3)无巡检功能的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24V电源的出线端。

9.防火阀。

3.4.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10.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6.10.1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火灾报警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

11.防火门监控器。

6.11.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12.电气火灾监控器。

9.5.1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9.5.2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13.5.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13.无备用风机的消防设备过负荷声光警示信号。

对于消防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正压送风机等无备用风机的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14.备用泵过负荷保护声光警示信号。

8对于设有固定备用泵的消防泵类等设备,其工作泵的过负荷保护应动作于跳闸,备用泵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此时固定备用泵也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15.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信号

8.1.3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3.1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16.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主机

17.2.8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系统主机宜设于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

17.中继台设备。

中继台或信号源引入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物业管理部门的中继台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内;2)消防部门可根据建筑规模及重要性,在建筑内配置1台~2台消防备份专用中继台,并设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内;3)当公安部门在建筑内需配置备份专用中继台时,可设在安防监控或消防和安防合设控制室内;4)当消防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无线对讲系统,采用光纤直放站或微蜂窝基站信号源引入时,其专用信号源及配套设备宜设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内。

规定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是保证火灾时避难层能够与消防控制室可靠通信的措施。有线通信指专线消防电话,无线通信是在避难层(间)设置无线对讲分级。

18.消防末端配电箱

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13.7.5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安防监控中心宜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安防监控中心合用机房,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联动时,供电电源可合用配电箱。

19.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参考资料: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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