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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不可轻易触碰,不要轻易越位。社区矫正对象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训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被重新收监,悔之晚矣。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区矫正对象陆某某因敲诈勒索罪于年5月21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6月1日,陆某某到江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报到处办理报到入矫,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帮扶。
年7月17日上午,江山市司法局清湖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陆某某越界信息,马上与其本人核实情况并要求其返回,经查:陆某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至衢州市衢江区某4S店保养车子,陆某某表示以为自己的活动范围是在衢州市范围内,所以未请假就出发至衢州了,陆某某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年7月19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陆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进行证据固定,并再次与陆某某强调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章制度,年7月20日陆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与训诫处分一次,并对陆某某实施双重电子监管措施一个月。
江山市司法局清湖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将适时调整工作方式和监管措施,训诫谈话是司法所针对轻微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敲警钟、明纪律的重要教育方式,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教育矫治质量及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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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以训诫:
1)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信息化监管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试行)》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信息来源:清湖司法所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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