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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小讲堂第六讲来啦——《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违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年6月23日,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餐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行为,决定受理立案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向某餐馆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同时限其于年6月26日前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餐馆仍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年7月7日,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向某餐馆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该餐馆及时整改,履行了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义务。
法律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下列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一)餐饮用户;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第三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燃气安全绝非小事。湖北省十堰市发生的“6·13”爆炸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人受伤,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为“近年来发生的死亡人数最多的城镇管道燃气爆炸事故”。近年来,燃气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用户需切实增强安全和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燃气管理规定,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尽可能将燃气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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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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