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装置

关于消防控制室平面位置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2/8/15 15:17:08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的相关规定:

3.4消防控制室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蕾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

设置消防控制室。

3.4.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

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

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

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

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

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

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

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

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

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

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

管路。

3.4.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

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消防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

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

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o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

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3.4.9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

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相关规定:

6.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的规定。

三、《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相关规定:

6.3.4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个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应少于2人。

四、那么该消防控制室位置是否有必要移动到地上,与小区监控室合二为一?

结论:

消防控制室是小区消防系统的“大脑”,因此安排了24H专人值班制度,考虑到“人”的原因,地下一层由于地下室通风、采光条件都不是很好,导致人员会时常脱岗,进而产生安全隐患。同时与小区监控室分开设置,增加了管理人员数量,进一步加大了运维成本。移动到地面上,一方面可以减少人员配备,一方面可以减少脱岗情况的产生,毕竟谁也不希望待在小黑屋里面。地面上如果确实没有合适房间,就移动到有门可以直通室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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