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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7592022英文版

发布时间:2023/6/10 14:21:49   

GBT-英文版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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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保障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作业安全、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油气排放、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工程设计。

1.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

volatileandflapmableliquid

储存或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燕汽压大于7.9kPa(A)的可燃液体物料。.

2.0.2油气

vapour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及其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的总称。

2.0.3油气浓度

vapouirconcentration

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占油气总体积的百分比。

2.0.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vapourrecoveryandtreatmentfacilities

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其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的总称。

2.0,5油气收集系统

vapourcollectionsystem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油气通过储罐顶部或装载系统的密闭气相管道及其他工艺设备进行集中收集的系统。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又分为直接连通和单罐单控两种.方式。

2.0.6油气回收装置

vapourrecoveryunit

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

2.0.7油气处理装置

vapourtreatmentunit

用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的装置。

2.0.8直接连通

directconnectivity

两座及以上储存性质相同或相近物料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道相连,且每座储罐气相支线无压力控制阀、单呼阀等排气控制设施,从而使多座储罐气相空间通过管道构成一个整体,达到储罐之间气相压力平衡的连接方式。

2.0.9单罐单控

singletankandsinglecontrol

每座储罐油气收集管道上设置单呼阀或压力控制阀、管道爆轰型阻火器,不同储罐的油气不考虑相互平衡,压力超高时通过其油气收集管道排人油气收集总管的连接方式。

2.0.10船岸安全装置

dock-to-shipsafetyunit

设置于码头前沿油气收集管道上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由快速切断阀、压力检测、气液分离器、含氧量检测、油气浓度测定仪、温度检测、阻火设备、惰化系统等组成。.

2.0.11尾气

tailgas

油气经油气向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回收或处理后排放至大气环境的气体

2.0.12凝缩液

liquidcondensate

油气因压力、温度等变化凝结下来的可燃液体。

3基本规定

3.0.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所回收处理的油气性质、油气浓度、操作条件和排气量等综合确定。

3.0.2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3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当储罐采取控制减排措施后,排放的油气浓度满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要求时,可不设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4苯、甲苯、二甲笨的储存及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m2时,宜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m3或油气难以回收时,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3.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控制指标的要求。

3.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前宜设分液罐。

3.0.8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时,油气增压设备应采取防止内部产生火花和火焰传播的措施。

3.0.9阻火器的形式应根据油气组成及其安装位置等综合确定,设计流量下的压降不宜大于0.3kPa。

3.0.10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油气管道管径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

3.0.11

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系统的公称压力不应低于1.6MPa。

3.0.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管道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2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3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簧级应与所连管道一致。

3.0.1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的相关规定。

3.0.1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管道上应设置流量、温度、压力检测仪表;油气处理装置还应在油气收集总管或装置人口管道上设置在线油气浓度检测及其高高浓度联锁保护措施。

3.0.1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15m以上分

37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4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4平面布置

4.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布置。

4.0.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下列场所的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人员集中场所;

2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3石油化工液体物料装船设施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码头后方的陆域部分;当布置在码头前沿区域时,不应采用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

4.0.4汽车装卸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不应影响车辆的装印及通行。

4.0.5铁路装卸车设施内的油气向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铁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川、IV级铁路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

4.0.6储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4.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附近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4.0.8吸收液储罐宜和成品或中间原料储罐统一设置。当吸收液储罐总容积小于m’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集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油气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0.9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紧凑布置,且应满足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5工艺及管道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储存与装载设施的油气宜按区域进行收集、回收或处理。

5.1.2不同油气收集系统共用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时,应避免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储存、装载设施不应与污水提升及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装置储罐及设备、酸性水罐等共用油气收集系统。

5.1.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或装载系统中的油气性质、操作温度及操作压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储罐、油罐车和船舶应密闭连接;

2与储罐、装车鹤管和气相臂连接管道上应设爆轰型阻火器;

3凝缩液应密闭收集,不得就地排放;

4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系统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5.1.4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紧急排放管。紧急排放管宜与油气回收装置或低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合并设置,不应与产生明火或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合并设置。

5.1.5油气收集总管应采用地上敷设,并宜坡向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坡度不宜小于2%。

5.1.6管道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阻火器的类型和技术安全等级应根据介质的火焰传播速度、介质在实际工况下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值和安装位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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