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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普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全省城

发布时间:2022/7/21 10:10:59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4月7日就燃气(燃气具)经营者、燃气用户、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主要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发布通告。

今天为大家介绍燃气用户主的主要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燃气用户主要安全责任

1.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

3.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燃气用户主要法律责任

1.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来源:四川建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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