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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规定和公司()《宏润建设、安徽省交航(联合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更加适用、完善。
本制度涉及到项目部安全生产以外的其他管理制度,与其冲突时,以其他管理制度为主,如费用支出、消防管理、方案管理等。
本制度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第一条项目部须按要求设置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项目部须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TN-S接零保护系统。
第四条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特种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按要求上报审批,实施过程中做好验证、验收。
第七条新进场人员应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新开工项目应编制安全管理策划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三区隔离,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条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搭设完毕投入使用前等环节,应严格按规定实行关键环节安全验收。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悬挂危险源辨识公示牌、安全责任牌,明确责任班组、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推行集团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图集》。
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一、目的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参与,需要他们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使每一层次和职能的人员都认识到:
1、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2、与他们工作有关的重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影响,以及其个人工作的改进可能带来的安全因素;
3、他们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实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包括在应急准备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偏离规定的工作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二、职责
项目经理是本要素的主管领导,项目部安全员是本要素的主管人。安全员负责项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及资格考核、验证等日常工作。
三、范围
1、本项目部职工;
2、分包单位职工。
四、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项目部根据建设部[]83号文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对项目部职工培训作如下规定:
1、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体、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时。
8、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五、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迸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
B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
C安全生产责任制;
D施工生产的工艺流程和主要危险因素,以及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
E地区、行业事故概况、特点及应吸取的教育;
F编制、审查安全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基本知识
G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及保证措施;
H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如何保护现场、逐级上报、调查情况、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
(2)、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A公司级:(由公司定)
B项目部级:
1)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4)在施工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C班组级:
1)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3)、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1)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期施工;
2)节假日前后;
3)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4)工作对象改变;
5)工种变换;
6)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7)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后;
8)新进入现场等;
9)安保体系贯标教育;
10)新文件、新规范教育等。
(4)、经常性安全教育
在做好上述培训和教育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A安全生产意识宣传教育;
B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
C季节性教育;
D班组每天的班前教育活动。
六、措施和方法
1、安全员应根据公司的管理目标和各类人员的技术状态,明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2、计划的制定必须明确培训项目、对象、人数、时间与方式等。
3、项目工地开工之初,安全员应将本工程培训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4、切实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电工、架子工、起重机(司机、指挥与挂钩)工等以及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操作技能。
5、在做好各工种上岗执证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验证工作。凡注明有效期的上岗证书,在人员培训记录中必须注明有效时间及复验时间,以确保上岗证书的有效性。
6、安全员应妥善保管各项培训记录。
第四章安全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消除施工中的因公伤亡事故,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
一、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每个职工的生命及国家财产的大事,是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大事,亦是一项经济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大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下发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最新管理办法。
(1)无因工死亡事故,年重伤率不大于万分之二;
(2)无拆迁工程事故和设备安装工程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
(3)无触电、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等事故;
(4)无重大机电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
(5)无因施工造成地表沉陷及由此导致交通中断、通讯中断、用电中断、各种水管破裂漏水、煤气泄露爆炸等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6)无集体中毒事故。
安全目标:杜绝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重伤频率≤0.5‰,负伤频率≤12‰;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合格率为%。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达到:合格。
二、安全管理目标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对职工与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以人为本,加强对职工和民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劳动法》和部、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提高思想意识。项目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好新职工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节前节后的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安全周”“安全月”“四不伤害”等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达标
1、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主管、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辅、专职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为骨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实现目标管理。
2、安全管理资料,使之起到考核、指导、见证作用。
3、对多发性事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对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中毒等事故的积极防治,制定合理措施计划,认真交底组织落实,防止事故发生。
4、安全管理做到“七到位”即
(1)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2)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3)安全检查制度到位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到位
(5)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检验准用到位
(6)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到位
(7)对事故违章查处到位。通过做好以上工作,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三)、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严格贯彻落实规范标准,从工地的大门、道路、作业场地、办公区、职工宿舍、生活设施、食堂、厕所等严格按标准逐条落实,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制度,保证文明施工,使工地真正成为合肥市文明建设的“窗口”。
(四)、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学管理,提高地铁施工安全技术含量,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不断学习科学的管理方法,对事故隐患采取预测、预控、预防的措施,实施有效对策。控制危险点,消除事故源,做好超前防范工作,坚持“先防护后施工,无防护不施工”的原则。使整个施工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从开工准备工作日起就一环扣一环的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以上安全管理目标及实施主要措施,望工地严格执行。
三、安全管理目标暨考评检查项目达标责任考核制度
为更好的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建筑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目标暨考评检查项目达标责任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1、伤亡控制指标;
2、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目标;
3、文明施工目标。
(二)安全管理目标暨考评检查项目达标责任落实
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所辖工区的负责人是该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工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各部门,如技术、工程部、安全部等按各自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负的安全职责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管理人员按目标责任分解负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制度,项目经理接受公司考核,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副经理及各工区负责人、项目部各部门管理人员考核,工区负责人实行对工区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立功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安全管理目标暨考评检查项目达标责任考核制度化
1、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达标责任考核,并认真执行不走过场,防止流于形式。
2、考核记录存入档案,作为个人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暨考评检查项目达标责任分解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李涵军
2、安全直接责任人吴陆龙
3、各工区现场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吴岱岱、李航、王家启、徐鑫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人翁厚洋
5、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人康军平、康建兵、曹雨、朱红辉
6、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责任人肖海生、康建兵、朱海洋、吴寒晗
7、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肖海生、康建兵、朱海洋、吴寒晗
8、特种设备及设备机具完好责任人王飞
9、现场防火防汛安全责任人王家启
10、安全内业资料安全责任人李华
11、安全应急救援责任人翁厚洋
12、安全事故处理责任人李涵军
五、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暨考评检查项目达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确保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达到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考核到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月轻伤率<3‰。
2、确保月施工安全检查和评价达优良等级;争创合肥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二)考核细则
1、根据相关安全检查标准对责任人进行打分考核。当考核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
优秀,考核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考核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分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
2、各责任人考核表通过指挥部考评检查评分表,汇总所得出的结果用来评价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目标责任落实的好坏,直接体现了项目部安全管理的工作水。
(三)奖惩办法
1、达优良等级的奖~0元;
2、达不到合格等级的,罚~0元,二次达不到合格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除经济处罚外,将调离岗位。
第五章领导带班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公司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检查,并负总责。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每月工作日的25%。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案。
第五条:对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如因故不能到达现场的,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带班检查时不得擅自脱岗,迟到或不到岗。
第六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带班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七条:外地工程项目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法定代表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项目负责人执行领导的带班制度,及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检查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案。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承担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它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项目部轮流带班职责
1、轮流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4、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实行交接班制度。带班人员应当向接班的人员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6、项目部应由项目经理带队,组织相关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施工现场的深基坑、大模板、起重设备、脚手架、临时用电、文明施工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存档备查。附: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表
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表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TJ03标检查时间:
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
第六章安全检查制度
一、检查人员及部门: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项目安全员、项目班组长。
二、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专业)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检查、经常性检查和其他日常检查等。
1、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属制度性、综合性、全面性和考核性安全检查,公司实行月度安全检查,项目经理每周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项目专职安全员每日对项目施工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并做好每日巡查记录,班组长每日对本班组内的所有作业人员开展一次班前安全讲话,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3、专项(专业)安全检查。专项(专业)安全生产检查是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或监督进行检测检验。例如涉及到大型、特种设备及起重吊装、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深基坑、脚手架、临时用电、土石方开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拆除和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专业)检查要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分别开展。
4、季节性及节假日安全检查。根据季节性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风、防地质灾害,雨季防触电、防雷击、防沉降、防坍塌、节假日前后、开复工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5、其他类型检查。其他类型检查包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三、安全检查记录与隐患整改
1、安全检查记录
①公司领导以及公司职能部门到项目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并明确反馈日期。
②安全检查可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内容用其评分表或采取其他符合现场要求的安全检查表,形成检查记录,所有参与检查的人员必须在检查表上签字。
③各类经常性检查及季节、节假日检查可记录在相应的“施工日志”上,当日的安全检查内容和存在的隐患由安全员如实填写上报到公司的信息平台上。
④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每日巡查内容要记录在安全巡查记录本上。
2、隐患整改、复查
①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五定”(定人员、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原则组织整改,隐患整改完毕后,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复查,特殊情况报上级安全部门复查。
②被检查的班组或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停工通知单”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③检查人员应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达到合格后,签署复查意见,检查材料登记存档。如整改不合格,应责令被整改责任人继续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按安全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检查结果运用
1、安全检查一般按公司制定检查表格,明确检查要求和事项。
2、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检查人员按照公司安全检查的相关处罚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3、定期检查结果应进行通报,并与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季、年度绩效考核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挂钩。(附件:检查表)
项目部对各工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检查日期:年月日
第七章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序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从业人员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项目部,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条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安全总监对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项目安全员具体跟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项目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隐患的落实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联合体项目成立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由李涵军经理担任组长,安全总监吴陆龙、技术负责人朱友往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工区安全科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事故隐患实行项目部、班组二级管理和监控,且各级隐患排查机构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记录,把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整改负责人等详细记录备查。
第六条安全科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对各部门、班组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责令隐患班组暂停作业,要求项目部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督促协助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七条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车辆伤害、粉尘、噪声、灼烫、溺水、水害、滑坡、泄漏、腐蚀和其他类隐患等。
第八条项目部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公示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
1、项目经理未持有效证件(含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到岗履责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持证在岗履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2、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
3、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总、分包施工单位无(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分包施工单位未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的;
5、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各方审批的;
7、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8、现场未按要求实行封闭施工的;
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0、大型设备使用前未经验收的,存在破损的;
11、基坑开挖时未及时支护的;
12、脚手架防护高度未超过作业面或未按规定张挂安全网的;
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的“TN-S”接零保护系统或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14、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配电箱或开关箱的,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的;
15、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建筑起重机械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
16、板模板安装搭设没有按照方案实施的;
17、钢制大模板堆放场所不坚实平整,无防侧滑倾倒措施的;吊装时未设专人指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18、临边、洞口未采取有效防护的;物料提升机和人货电梯接料平台口处未设置定型化安全门的;
19、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未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的或整机未经检测合格的;
20、使用龙门吊未履行注册登记、安拆告知、检验检测、联合验收等程序的;起重机应进行垂直度检测的,垂直度偏差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范围的;
21、起重机主要限位保险失效或附墙未按使用说明书设置,私自焊接、制作的;防碰撞、防外电措施不落实的;
22、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安装、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
23、土方开挖工程和基坑支护工程未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执行或变形值超过设计预警值的。
24、高度大于5m(含5m),或者高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5、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26、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要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要求找问题,对照本职找缺点,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特殊时期(节假日、中高考、安全月、冬季施工、汛期以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等)要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班组查出的问题要求当班整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整改。项目部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由安全员负责督促落实整改。项目部查出的问题由项目部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整改,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一般隐患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整改,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整改,责成限期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后,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部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每天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在“五定”(即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定预案、定整改期限)的原则下限期整改,按期未整改的将严厉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的报告和上报:凡项目系统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无论大小,第一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项目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防事故隐患的扩大;项目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项目部,并指定专人现场跟班盯岗落实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在日常检查和每月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安全员确认每季度本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按期向公司书面上报,上报资料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审核。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整改落实之前,必须每次上报,直到整改落实为止。
第十七条隐患整改后的验收工作:一般隐患整改后,由整改负责人监督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自检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对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根据隐患危害程度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对不能限期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给予班组金济处罚,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事故的项目和个人加重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并提出相关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
第八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目的
安全技术交底是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途径,为了使施工操作人员知道施工生产作业的安全操作要点和安全防患措施,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职责
1、项目工程师是本要素的主管领导。技术员、安全员是本要素的执行人。
2、技术员负责安全技术交底文件的编制、项目工程师负责安全技术交底的审核、技术员负责对各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3、安全员负责安全技术交底文件的督促执行。
三、安全技术的编制
1、要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对危险点、重要控制环节、每个分部、分项、工序和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前全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要明确作业设备,流程及操作要领,特别是安全操作规定。
3、要根据人员和机械设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要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的针对性预防应急措施。
四、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特点;
2、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
3、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
4、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要关的安全操作和标准;
6、一旦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的避难措施。
五、安全技术交底的审批和执行
1、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技术负责人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技术负责人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作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5、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班组长签字接受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不许带代签名。
6、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7、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工长和劳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
9、安全交底后,工程部人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10、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有技术负责人、工程部长、施工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施。
第九章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考核方式和频次
1、根据与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编制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逐项进行考核。
2、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应在考核周期内编写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报告,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将报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给予考核。
4、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各考核等级的确定标准为:
优秀: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合格:在相关方督促下勉强完成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不合格:未完成一项或几项安全生产职责
奖励
1、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纳入最终个人考核和部门考核。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的人员,被企业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加分。
3、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加分并通报表扬。
4、对制止和抵制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企业财产免受损失的人员给予奖励加分并通报表扬。
项目部制定了对各项工作优异的个人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和考核加分年底发放奖金的制度,根据项目部制定的奖罚制度在工程项目结束或年度经济分配中进行奖罚兑换。
(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对所使用的设备未认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检修或检查不合格的将进行批评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制定。
2、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元。
3、对于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和屡次违犯者酌情给予经济处罚一次50元。
4、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或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者将进行0元经济处罚,视情节严重的重罚。
5、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6、对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元经济处罚。
第十章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班前安全活动,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做到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合肥公司所属项目班组须坚持努力做好此项活动。
一、班前班后安全教育
班组长应根据班组承担的现场施工任务,科学地安排好班组班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各班组坚持每日班前安全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并坚持每日班中跟踪检查、班后讲评。班前班组全体施工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在班组长的组织下,进行交接班,召开班前安全会议,针对工程施工情况、作业环境、作业项目,布置施工作业任务,重点交待好安全施工要点。
1、班前活动流程:班前班组全体施工人员在上岗时间前15分钟到达岗位,班组人员排队整齐,统一佩戴安全帽并扣好帽带。作业人员到齐后,班组长布置本班作业施工任务,着重讲解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活动要求全体人员认真听讲,不得喧哗和开小差,活动结束后所有作业人员在班前活动记录表上签字,以此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项目安全员轮流交替(一人一周)现场全程监督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同时传达安全生产知识,对班前活动记录质量及活动效果状况进行检查跟踪,对班前活动拍照形成记录。参加班前活动的安全员每日清点班组活动参加人员,在班前活动表上予以记录,并在当天下午5点的质量、安全例会上宣布班前活动人数。
2、班前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根据班组承担工程的特点、施工部位、人员情况、天气变化、周围环境等有针对性地进行,采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整理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检查机电机械设备、维护安全设施、清理周围环境、排除不安全因素等多种方式。
3、班组长和班组专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安全防护装置。
4、全体组员要在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后,上岗交接班,熟悉上一班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设备和工况完好情况,按作业计划做好生产的一切准备工作。
5、积极开展班中跟踪检查,班组长按照班前活动教育内容,主要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行为,发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制止,不能光有制度、教育培训,而缺乏跟踪检查,杜绝“这些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我都讲了、说了”却没有跟踪检查并纠正的思想。现场安全员在巡视检查中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并对班组班前活动、班中检查的效果进行评价,对于效果比较差的班组开具整改单,及时扭转班前活动无效果的情况。
6、班后会:班组长要在本班结束后(用时不少于15分钟)及时针对本班工作完成情况以及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人员安全行为的情况进行讲评。对于工作中违章行为、工作怠慢、组织失误、责任心不强等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必要时向上一级领导提出处罚的建议。对于存在不足要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以提醒本班成员避免以后工作中同类情况发生。
7、班组必须经常性、长期性地在班前开展安全活动,形成制度化。
8、班组安全活动工作要充分利用时间,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实效。
9、班组不得寻找借口,取消班前安全活动及周讲评活动;班组组员决不能无原因不参加班前活动、周讲评活动。
10、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或参加班组班前安全、周讲评活动会议,以监督其执行或提高安全活动会议的质量。
二、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讲解现场一般安全知识。
2.当前作业环境应掌握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设立、明确安全监督岗位,并强调其重要作用。
5.季节性施工作业环境、作业位置安全。
6.检查设备安全装置。
7.检查工器具状况。
8.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
9.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的检查与落实。
10.作业人员身体状况,情绪的检查。
11.禁止乱动、损坏安全标志,乱拆安全设施。
12.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13.材料、物资整顿。
14.工具、设备整顿。
15.工完场清“落手清”工作的落实。
三、制度执行奖罚情况
1.安全员负责监督班组班前班后活动的执行情况,对于未开展班前班后活动或开展活动不积极、效果不佳的班组,缺勤班组按照50元次罚款处理,活动开展不积极的班组按20元次罚款处理,连续3次缺勤或月度缺勤次数达5次的班组,项目部决定该班组做退场处理。对于认真开展班组班活动、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的班组,以月度为基准,月底对所有班组进行评估打分,选出第一第二名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元,第二名奖励元。
第十一章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车辆及驾驶员范畴
一、车辆范畴:
1、项目所属车辆
2、经项目批准的公司项目租赁车辆
3、经公司批准的项目员工私有化车辆
凡项目员工私自购置、借用、租赁驾驶车辆,均不属于本制度所管理范畴
二、驾驶员
1、经公司及项目批准上岗的专职驾驶员
2、经公司及项目批准的自行驾驶车辆员工
第二条车辆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公司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模式对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办公室作为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使用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学习。
第三条公务车辆管理要求
1、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用车管理规定,各项目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维护保养好车辆,保证行车安全。
2、项目专职驾驶员上岗安排,必须由办公室会同项目安全部共同组织岗前考核和评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3、驾驶员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保养手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作业,决不允许漏保、漏项现象发生,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2)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技术,能够做到熟练驾驶汽车,并了解其构造原理,掌握其技术性能。
(3)努力做到熟记并理解车辆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安全驾驶规程驾驶车辆,并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项法规。
(4)严格执行专人专机、定人定岗、责任到位的“三定”制度。除专职车辆管理和维修人员可上车检查、试车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开车上路。
(5)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保养及维修记录,应服从公司管理,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6)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7)驾驶员要严禁超速、超载、超员、公车私用行为,特别是严禁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2、公安机关接案到场后,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3、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并书面报告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及现场情况,不得迟报、瞒报、不报,设备器材科应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五条车辆使用安全检查考核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车辆日常使用安全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公布
第六条罚则
项目根据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性质及责任进行确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项目现有业务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有:电工、焊工、起重工、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机械(汽车吊、龙门吊、行车等)操作人员、特种设备安拆人员、锅炉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以及分包单位的爆破工、船舶轮机工等。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基本要求
1、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的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年龄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作业。
5、了解作业环境危险源,掌握避防知识。
6、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靴等。
7、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服从项目领导指挥。
8、可拒绝无安全防护和违章指挥的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公司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复证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分包合作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
在分包队伍在工程投标前、劳务分包队伍在公司内部招标前,由公司质资办负责对合作分包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人或现场实际控制人审查。其中:劳务分包队伍由公司招标办负责复审,联营合作单位由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复审。具体审查的内容如下:
1、资质,不得超资质分包工程。
2、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注册资金和当年度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
4、授权委托人或实际控制人,重点审查相关方的工程业绩、资金实力、信誉度等。
第二条安全管理要求
1、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队伍进场前安全保证金缴纳到位(中标金额的1%)。
2、分包协议中明确安全费用,并监督安全设施投入到位。
(1)招、议标或合作谈判时安全费用单列,并明确不参加竞价。
(2)签订协议时,注明安全费用数额和使用范围。
(3)工程款结算时,安全费用单列,在总额内实报。
(4)工程款支付时,安全费用在总额内、同比例全额支付,由项目投入的可扣除。
(5)工程竣工后安全费用总额有节余,可以奖励方式返还分包队伍。
(6)项目可对安全费用采取统一提取、统一使用的方式管理,在协议中要明确。
(7)安全费用的使用程序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检查考核要求
按照协议书内容要求,分公司制订本单位联营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安全检查考核打分细责,实行不定期抽查、检查考核,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与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与公司经营合作、内部招投标挂钩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施工现场实际控制人,一年内不得与公司联营合作、不得参与公司内部招投标:
(1)分公司、项目在对其考核中亮红灯的。
(2)联营合作项目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3)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安全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力的。
(4)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施工现场实际控制人,五年内不得与公司联营合作、不得参与公司内部招投标:
(1)不服从项目安全管理,殴打安全员的;
(2)被行业主管理部门和业主通报并带来不良影响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的。
第四条违规使用合作队伍的处罚
分包队伍选择和招标把关不严,使用不合格的劳务队伍,或使用禁止参加投标、议标和合作的队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不低于元的处罚,罚金从季度安全奖中扣除。另外,给予责任单位不低于0元的处罚。
人员除经济处罚外,将调离岗位。
第十四章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
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第十五章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设备在安装、使用、拆卸、保养、维修时的安全,防止和减少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制度和岗位责任及检查制度。
第三条机械设备检查、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4、《建筑施工升降机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办法。
第一节机械设备采购
第四条施工机械设备的购置由各单位依据施工生产任务需要编制机械需求计划,按本单位相关办法,进行统一招标购置。
第五条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技术上先进、安全性能高、质量可靠,并能满足生产需要。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六条严禁采购和使用下列机械设备:
1、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所有购置的施工设备,必须依法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
第八条设备购置单位依据装箱单,发货明细表、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核对机械规格、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外观质量是否完好无损,各部件、各仪表有无损坏或短缺等。
第九条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到本单位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不限于)资料: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第二节机械设备租赁
第十一条出租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租赁单位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和相关证件必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出租的设备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设备进场前,要求租赁单位必须做好设备进场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包括设备进场所需的周围环境和道路条件,并提供设备基础图、预留预埋等要求。
第三节设备安装、拆除、检测及验收
第十五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相关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七条相关方安全职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机械设备交叉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二)项目部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起重机械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三)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作业现场。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条机械设备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并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第二十一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等大型设备安装验收后应建立安全管理手册,做到一机二册,与相关文件等组成现场设备管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等,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节机械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对项目使用的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项目部都必须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项目部对现场所有设备均应履行验收手续,建立设备台帐。项目部应留存验收资料等备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需要顶升、加节的,项目部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施工设备(主要指塔吊、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进退场及安拆时,必须要有经批准的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项目部应为这些设备进退场和安拆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室外使用的中小型机具设备,均应搭设防护棚。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必须按使用单位及方案要求,搭设楼层接料平台及地面进出口防护棚。
第二十九条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并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构造、原理、性能、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严禁非专业机械工操作设备。
第三十条施工期间,机具设备必须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其中日常保养由机具设备操作人员按要求完成;专项检修及维护,以及大型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队伍或人员按有关规程和要求来定期完成。设备的保养、维修及检查资料,应收集整理,留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当遇大雨、大雪、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严禁夜间、酒后作业。恶劣天气或雨雪过后,应先经试车,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二条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操作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将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及设备门。
第五节设备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进行设备安全检查,适时开展大型设备专项检查及季节性设备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安全、设备管理部门设备安全检查内容:
1、塔式起重机:各种限位装置、保护装置、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连接螺栓、多塔作业、安拆、验收与使用以及附着、基础与轨道、结构设施、电气安全、防雷装置、检测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维保记录等。
2、施工升降机:各种安全装置及限位装置、防护设施、附墙架、电缆护圈、连接螺栓、钢丝绳、滑轮与对重、安拆、验收与使用以及导轨架、基础、电气安全、通信装置、检测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维保记录等。检查施工升降机是否设置限载牌。
3、物料提升机: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附墙架与缆风绳、钢丝绳、安拆、验收与使用以及基础与导轨架、动力与传动、通信装置、卷扬机操作棚、避雷装置等。
4、设备安全资料的检查。相关(安装、维保等)单位资质、操作人员持证及交底情况、交接班运转记录、定期检查维保记录等是否符合、真实、有效;外电防护、防碰撞措施是否批准且有针对性并落实。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设备安全检查内容:
1、检查设备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外表无严重的锈蚀磨损,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2、电气保护装置:相序、过欠压、过流过载、继电器、漏电保护器等是否齐全有效。
3、基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有排水措施,基础是否存在杂物乱堆乱放,是否进行支护围挡。
4、钢丝绳是否存在严重的断股断丝、扭曲变形等且已达报废标准。
5、各传动装置是否有漏油、振动、异响,运行平稳,相应防护措施齐全可靠。
6、大型起重设备各部位滑轮、导轮是否完好、无严重磨损,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安全员、设备管理员每天对设备安全巡查内容:
1、检查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到位,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是否交底到每个操作工。
2、实行多班作业时,是否按管理办法填写交接班记录。
3、检查设备空载运行时是否平稳,无异响,连接螺栓是否松动,日常保养、清洁卫生是否到位。
4、检查设备电气控制是否正常,设备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机械设备是否超负荷及带病使用。
6、检查现场龙门吊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第三十七条设备租赁安装单位对设备安全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定期(起重机检查维保周期为半个月,龙门吊检查查维保周期为一个月由监理、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要进行日常检查;
2、检查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如龙门吊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机超载限制器、安全限位、钢丝绳防脱落滑轮;)是否有缺损、失效现象;
3、检查钢丝绳报废和固定(钢丝绳出现严重磨损、断丝、变形的或固定、编插连接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十八条设备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检验检测后存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复查销案。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当遇到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工6个月以上时,应对设备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第四十条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对其全面检查,及时维修;维修前应先切断电源,并设置醒目的警戒标志。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需要带电检修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第六节机械设备维护保养
第四十一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安全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记录。
第四十二条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及交接班记录;记录每班作业情况,各安全装置、电气电路检查情况,设备作业情况,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同时将具体情况填写记录存档。
第四十三条小型设备由操作人员负责日常保养,遵循“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方针,保持设备整齐、清洁、润滑和安全经济运行,禁止设备带病运转,杜绝只用不养或以修代养。
第四十四条大型设备定期保养由设备租赁单位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修;每次定检维修后,要填写记录,检查、保养、维修相关记录应纳入安全技术档案,设备使用期间应在项目部存档。
第四十五条根据季节变化,所有现场使用设备必须进行换季保养,尤其要注意冬季设备的防冻。
第四十六条严禁在设备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第四十七条设备保养过程中,对磨损、破坏程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
第七节机械设备事故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机械设备事故划分:
1、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15天内不能修复的;
2、较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00元(含)以上不足00元的事故,或不足以上数额但30天内不能修复或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技术性能办法和安全水平的;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00元(含)及以上的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上调机械设备事故等级;
第四十九条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原则:
1、机械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保护事故现场,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员、设备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损失情况,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2、机械设备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造成事故责任的大小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各单位及项目部有权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3、项目部和使用单位机械设备事故要按办法规定如实、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4、机械设备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追究责任,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节设备的报废
第五十条各单位生产设备的报废应由本单位相关部门按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机械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第十六章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增强从业人员防范意识,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消防检查工作。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条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项目管理人员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应做好现场保护和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七条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办公区、生活区等安全距离。
第九条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安排人员加强值班巡逻。
第十条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室内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配备消防水带,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好。
第十二条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作业前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否则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各种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5)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7)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或作业面下方有交叉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8)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加强用电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第十五条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交底;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节工地防火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旬一次对防火安全进行常规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以消防设施、配电设施、办公区、宿舍、仓库、木工加工间、食堂、脚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按规定时间对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或压力不足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第三节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一级动火审批: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经所在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地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条二级动火审批: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一条三级动火的审批: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第四节消防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检查、维修及保管。
第二十三条消防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或压力不足的,及时更新。
第六章义务消防队训练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在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或车间正常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每个工程项目都应成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制定消防培训计划。
第二十六条义务消防队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可采用灵活方便的形式进行,如消防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会、参加观摩会、观看案例录像等。
第二十七条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由消防领导小组或义务消防队队长负责安排,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工程或车间生产进度明确防火重点部位,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知识,提高危险因素分析能力和扑救方法。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消防联防工作。有计划地到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联谊活动,观看消防队员消防训练、演习。
第二十九条定期举办义务消防队员消防操作技能训练,做到“防消结合”。
第五节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第三十条严禁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第三十一条各种警示牌、禁火标志应悬挂醒目位置、齐全。
第三十二条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第三十三条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严格执行作业规定。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前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第八章材料仓库防火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材料仓库负责人应严格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牌和灭火器。
第三十八条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38℃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第三十九条仓库间照明应设置防爆灯,离地不得低于2.5m,开关设置在室外,电线敷设规范。
第四十条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应与仓库保持6m以外,并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六节木工加工间防火管理
第四十一条木工加工间由木工班组长负责防火工作,对本组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第四十二条使用机械必须严格检查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随机开关,破损老化电线应及时更换。
第四十三条木工加工间严禁烟火。
第四十四条木工加工间内配备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按规定设置安全防火警示标志及警示牌,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十六条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木工间内。
第七节机修间防火管理
第四十七条机修间的安全防火工作由机管员全面负责。
第四十八条机修间各种防火警示牌必须齐全,各种制度上墙。
第四十九条机械设备安放位置合理,电线及配电箱设置规范,做好机械的接地接零。下班时切断电源。
第五十条油类物品要归类单独存放,配备足够数量有效的灭火器。
第五十一条按规定做好每天的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节电焊间防火管理
第五十二条电焊间防火安全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对本组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交底,增强防火观念和灭火技能。
第五十三条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工作,操作时,应带好“两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审批许可证),并配备好灭火器,落实动火监护人,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作业规定。
第五十四条作业场内严禁烟火。
第五十五条灭火器挂设必须符合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更换。
第五十六条各种安全防火警示标志及警示牌必须悬挂醒目、齐全。
第五十七条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节油漆间防火管理
第五十八条油漆间应设专职的仓库保管员。严禁闲人入内。
第五十九条仓库保管员应懂得化学危险品的基本性质,掌握相关化学危险品的灭火知识和技能。
第六十条严禁库内吸烟,对违者进行严格处罚。
第六十一条建立“禁火区”动火审批制度。室内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六十二条正确配置灭火器材,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第十节职工宿舍防火管理
第六十三条职工宿舍防火工作由室员共同配合,轮流值班。
第六十四条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大功率电器等。
第六十五条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乱拉乱接。
第六十六条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电扇不得放在床内吹风。
第六十七条职工宿舍每50m2设置一只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定期检查其使用可靠性,按时补换药物。
第十一节食堂间防火管理
第六十八条工地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炊事班长全面负责。
第六十九条炊事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吸烟,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七十条食堂间内特别是灶间灭火器必须齐全、有效,各种防火警示牌挂设完整、醒目。液化气罐单独存放。
第七十一条灶间严禁堆入易燃物品。
第十七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生产)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及使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施工(生产)现场,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保护眼镜、保护手套、防护耳塞、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凡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节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七条所属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鼓励各单位集中统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所属单位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安全带》(GB)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所属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条所属单位应要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
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条所属单位或项目部材料员负责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清单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经营资质、检查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观察防护用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不予接收入库。
第十三条材料员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说明书要求,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按照“先进的先出、后进的后出”原则,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等工作,保证用品的使用价值不受损失,质量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工会等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或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安全需要以及无合格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罚。
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配备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和《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及有关管理办法,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并有记录,领用人要签字确认。
第五节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安全保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的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管理办法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在管理办法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如遇用品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性能或达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并更换或补发。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生产)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督促相关分包单位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
第十八章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8《安全色》的要求。
三、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4、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5、其它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
第十九章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承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设施必须合理选址、正确用材,确保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
第一节临时设施的种类
第三条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包括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
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一线工人业余学校、教育活动室、资料室、保卫室等;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阅览娱乐室、卫生保健室、食堂、卫生间、淋浴室、洗衣房等;生产设施包括材料仓库、防护棚、加工棚、试验室、操作棚等;
辅助设施包括临时道路、现场排水设施、冲洗台、围挡、大门、供水处、吸烟处、停车棚等。
第二节临时设施的设计
第四条施工现场搭建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两层以上、大跨度及其他临时房屋、建筑物应当进行结构计算,绘制施工图纸,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搭建。
第五条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定为5年。
第三节临时设施的选址
第六条办公生活临时设施的选址首先应考虑与作业区保持安全距离,其次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沟边、崖边、河流边、强风口处、高墙下以及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地质带上和山洪可能冲击到的区域。
第七条安全距离是指在施工坠落半径和高压线放电距离之外。建筑物高度2m~5m,坠落半径为2m;高度30m,坠落半径为5m。
第四节临时设施的布置原则和方式
第八条临时设施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理布局,协调紧凑,充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
2、临时房屋应本着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的原则;
3、临时房屋布置应方便生产和生活;
4、临时房屋的布置应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临时设施的布置方式:
1、生活性临时房屋布置在工地现场以外,生产性临时设施按照生产的需要在工地选择适当的位置,办公设施宜靠近工地;
2、生活性临时房屋设在工地现场以内时,一般布置在现场的四周或集中于一侧。
第五节临时设施采购或租赁
第十条项目部在采购或租赁装配式活动板房时,严禁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地方临建标准或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书的装配式活动板房。
第六节临时设施的搭设、验收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围挡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一般应高于1.8m,城市主干道旁应高于2.5m;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确保其稳定性、安全性;严禁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大门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按规定标有“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的统一宣传名称,出口处应设车辆冲洗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场地宜采用可周转、重复利用的砖铺地面或PC构件等适当硬化。大门内侧、道路、混凝土搅拌作业场地、脚手架及塔吊基础等处均设置排水设施,施工废水及雨水经沉淀后排出。
第十四条会议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必须设置在底层,面积大小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且不得小于35m2。
第十五条职工宿舍应采光通风良好,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应超过8人,严禁使用通铺;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和外开门,并采取保暖、消暑、防煤气中毒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第十六条学习娱乐室(一线工人业余学校)宜单独设置,并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七条办公、生活临时设施内电气线路必须穿管(槽)敷设,严禁电缆、电线乱拉乱接;每幢办公、生活临时用房进线处都应设置电源箱,装设漏电保护器和限流保护器,当安装空调器时,必须专设电源、插座,活动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十八条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等场所。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卫生间,大小应根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确定,卫生间墙面、地面、溜槽均应铺贴瓷砖;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清扫,保持清洁卫生。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后,宜每隔四层设置临时卫生间。
第二十条防护棚应满足承重、防雨或抗冲击要求;大型防护棚应当进行计算,保证结构安全。
第二十一条搅拌站应尽可能设置在垂直运输机械附近,综合考虑砂石堆场、水泥库的设置位置,便于材料的运输和装卸;搅拌站场地应设置沉淀池、排水沟;搅拌站应当搭设防护棚,采取防扬尘措施,冬期施工还应考虑保温、供热等。
第二十二条仓库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根据各个施工阶段的需要先后进行布置;易燃易爆品仓库的布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求;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
第二十三条临时设施搭建完成后,项目部应组织联合验收。不经验收的临时设施,不得使用。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1、装配式活动板房(临建宿舍、临建办公室)的结构稳定性、消防等要求是否符合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
2、临建宿舍的走道、上下楼梯、围栏、内部床位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临建仓库、围墙、大门、施工标识牌、供水设施等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标准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临时设施日常使用管理:
1、项目部对临时设施要设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2、临时房屋使用维护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临建办公室、宿舍管理维护包括:
(1)防盗设施(门窗的完好性、防盗性能);
(2)防风设施(防风缆绳的完好性、特别是多层装配式活动板房);
(3)防雨设施(屋面防雨层的完好性);
(4)用电线路的完好性,确保用电安全;
(5)消防设施的完好性;
(6)环境卫生(临建办公室、宿舍确保环境卫生符合标准要求)。
第七节临时设施拆除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项目部负责对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统一处置,对可重复利用的临时设施,应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拆除。
第二十章职业健康安全与危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所属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第四条所属单位应设置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或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2、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并组织实施。
3、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
4、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6、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及时安排女职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7、定期检查各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解决。
8、对项目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项目部管理职责:
1、项目部应在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项目部应统一购置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或设施进行保护。
3、项目部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起到有效保护作用,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性能进行综合性检测。
4、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对施工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项目部应按管理办法给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7、不得安排未经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第六条从业人员职责: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单位、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所属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宣传和教育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3、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作业场所管理
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加强现场作业防护。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5、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6、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涉及到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构)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或有限空间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打桩机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操作者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第十条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
(一)项目部配备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并适用的防护用品;
3、应与劳动者签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二)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事故报告及处理
(一)事故报告:
1、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项目部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伤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二)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各项目部应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对可能发生有损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二条可能发生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一)接触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材料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防护设施,应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轮岗制,给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披肩帽等,杜绝超时工作。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防护面罩。集中焊接场所,可采用抽风机或除尘器将烟尘过滤净化后排放;分散焊接点或现场焊接作业场所狭小、流动频繁,难以设置移动排毒设备装置的,可采取轮流作业,以及焊接时选择上风方向进行操作,以减少锰烟尘的危害。杜绝超时工作。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伤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可在振源与需要防振的设备之间,安装具有弹性性能的减振、隔振装置,使振动源产生的大部分振动被隔振装置所吸收。
2、个人防护措施:特种或专用设备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操作时戴好专用的防振手套,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四)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在各种机械设备排气口安装消声装置,对产生强噪声的设备设置机房或防护棚,在室内用多孔材料进行吸声或对发声的物体、场所与周围进行隔绝。
2、个人防护措施:为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或耳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五)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汤、防中暑药品、器材或空调房间等。
2、个人防护措施:按管理办法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减少工人暴露在室外的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员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应工种及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3、施工现场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不得焚烧垃圾;化学品存放应禁止烟火。
4、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章施工现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卫生防疫工作,改善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以至消除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三条项目部是卫生防疫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施工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是卫生防疫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同工会对各施工项目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一般办法
第六条各项目部应设置卫生室,配备保健药箱、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对生活卫生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食堂、饮食等卫生情况。
第八条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垃圾、厕所、厨房,宿舍、吸烟室等都需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定期进行消毒,消灭蝇蛆。楼层宜按规定设置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防止蚊蝇孽生。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四章施工区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区需每日打扫,零散材料、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要分别集中堆放,严禁混放,并应及时清运。
第十三条施工区必须设置保温桶或开水炉。夏季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开水供应,高温酷暑季节可增加防暑药品或食品,防止中暑脱水现象发生。
第五章生活与办公区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宿舍区内应设值班人员负责当天的卫生保洁工作。清扫垃圾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及时清理、清运。
第十五条职工宿舍必须保持空气流通,定期进行消毒和卫生大扫除。
第十六条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做到办公区和生活区内无污水废水,无污物。
第十七条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夏季应采取消暑和灭蚊蝇措施,并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生活区应设淋浴间,淋浴间内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冬季能保证有热水淋浴。盥洗间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
第十九条寒冷地区冬季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的防煤气中毒设施必须齐全、有效,项目部应建立验收制度,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六章食堂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食堂的设计、配备以及原料贮存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食堂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严禁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操作间。
第二十一条食堂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管理办法。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第二十二条食堂应设饭厅、操作间、熟食间和库房,且要相对固定、封闭,操作间应有镶贴瓷砖的锅台、地面,设排风设施,并且具备清洗消毒的条件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食堂所有用房不得兼作宿舍使用。
第二十三条食堂内外应整洁卫生,炊具干净,无腐烂变质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加工保管,食品有遮盖,应有灭蝇灭鼠灭蟑措施,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和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四条原料、半成品、成品尽可能当餐用完,用不完的要存放于冷藏、冷冻柜中,存放时必须生熟分开,需要重新利用时必须彻底解冻并煮熟煮透。
第二十五条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食品,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炊事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年取得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七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现场工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应进行隔离治疗,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如发生区域性重大疫情时要及时成立专门机构,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做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章环境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公区、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预防和减少空气污染,降低施工噪音,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周边的环境卫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控制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粉尘、生产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料的达标排放,杜绝因管理责任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投诉。
第二条组织领导
公司安全科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具体措施
一、办公区管理
1、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和污水。
3、必须统一规范设置垃圾箱,并做到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做到定期清理并进行喷药消毒,防止蚊蝇滋生。
4、办公室内卫生每天打扫一次,卫生间每天打扫二次,要落实专人保洁,做到干净、整洁、无污物、无异味。
5、办公区周边应绿化,改善环境,减少土壤裸露和尘土飞扬。
二、作业区管理
1、应保持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无积水。沙石料场和道路应做硬化处理。
2、设备机具应按规定位置布设,工具、材料、成品、半成品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场内道路。
3、对于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如油漆、释料、胶等)必须与材料库的其它材料分开储存,而且不得放置在施工人员工作或者休息的地方。
4、施工作业时,现场应设置噪声监测仪,白天施工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施工不得超过55分贝。
5、禁止将有毒有害的废弃物乱扔、乱放,或者作为土方回填。
6、禁止在作业区焚烧油毡、油漆、沥青等,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对空气的污染。
三、生活区管理
1、宿舍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床铺整洁,无污物、无异味。
2、生活区周边应明确卫生责任人,并悬挂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3、卫生间、浴池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和保洁,保持设施完好,保持清洁无异味。
4、生活区应统一规划设置垃圾箱,垃圾分类堆放,做到定期清理。
5、食堂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体检合格持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6、厨具、碗筷应经常消毒,保持用具整洁、干净。
第二十三章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高我公司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我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建立危险源、危险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建立制度如下:
一、我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危险源、危险点公示制度。对所有公示内容以公示牌的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施工现场内所有可能导致发生安全施工的危险点和危险行为,以及针对具体的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危险源存在的时限、监控责任人。具体内容包括: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伤害、防范措施、监控责任人、监控时限。
三、公示时间:工程开工之日—竣工之日。
四、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化图册》实施。
五、工作要求
1、各项目部必须把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危险源、危险点进行公示,对施工中临时增加的危险源、危险点要及时补增到公示内容中。
2、公司安全管理部要认真督促各项目部做好对危险源、危险点的公示工作,并把企业对危险源、危险点的公示情况作为日常巡查内容。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项目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章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的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与报告管理。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三条管理职责
1、各单位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兼)职机构和具体负责人;
2、各单位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事故处置、报告
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事态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②分析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④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⑤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⑥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二十五章职业健康卫生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
第二条相关术语解释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第三条警示告知内容
1、岗前告知
新招员工进入公司从业之前,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与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后,还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务分包人员在三级安全教育时应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应在三级教育记录表上签字认可。
2、作业场所告知
项目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结果等。应在职业危害严重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职业危害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地点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设备设置和使用方法。
(4)各部门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设置公告栏:
①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④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警示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第二十六章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的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
第二条职业危害定义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条组织机构设置
1、项目部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工作。
2、工会组织全面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3、各职能部门、项目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第四条职业病预防
1、项目部应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2、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项目部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第五条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项目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4、项目部办公室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安排其相应工作。
5、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定期为女工进行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和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六条作业场所管理
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和减少跑、冒、滴、漏。公司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加强现场作业防护。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5、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6、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7、要加强对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8、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必须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应急处置。同时,要求各单位应配备职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测和保养,以确保作业场所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第二十七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9)87号文《关于下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明确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它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采用“四新”等工程。
第二条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
1、项目开工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确认。
2、由项目负责人安排,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其中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与分包单位共同编写。主要是指施工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在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认证会,专家论证会由分公司或项目部组织。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由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核,审核同意后签字报公司总工办。总公司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工程管理(设备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核,审核后签字再报总工程师审批同意签字(盖章)后,返还相关单位并备案。
第三条方案实施与验收的具体要求
1、安全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组织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组织交底。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前,项目部应做好资源准备,验证上岗人员证件,检查验收进场材料与大型设备,确保人员、材料、设备等符合方案要求和有关标准。
3、项目部(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旁站和按规定进行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还应该接受现场监理人员的旁站与检查。
4、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重新审核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项目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期分批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时应如实填写记录,有多次验收的应按实多次填写。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分公司还要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章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1、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4、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5、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6、严禁拆除施工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中小型建筑机械安装就位后,使用之前必须经过验收。
7、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1)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验收内容主要是:
①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②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③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④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⑤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⑥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⑦机手持证上岗。
(2)机具的保养、维修是杜绝机械事故的关键工作,必须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办,这里补充强调几点,要求项目部做好。
①各种作业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并落实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②严禁机具带病运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③不懂机械性能者不准从事保养、维修的工作。
④电器设备,特别是塔吊、卷扬机、拌和机等下班前应拉下闸刀,关闭好电箱,上班前持证上岗者必须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运转作业。
第二十九章不扰民措施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加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区、县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3、加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1)牵扯到产生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做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2)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以上措施自发放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章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保障广大职工身心健康,减少疾病,以保证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1、有明显的卫生分工责任制度。
2、炊管人员个人卫生应保持良好,按时进行体检,操作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经常剪指甲,便后及操作前洗手,卖饭时用夹子,作到货炊分开。
3、饭票要每日进行福尔马林熏气或高压蒸汽消毒。
4、操作间、饭厅、库房要布局合理,整齐干净,作到四壁无尘土,无落灰和蜘蛛网,门窗玻璃光亮,灯具无尘土,夏季有防蝇设备,冬季要有保温防尘设备,作到无蝇、无蛆、无鼠、无蟑螂、无虫害。
5、各种炊具、如刀、匙、墩、案板、屉、筐、盆水池、抹布、冰箱、冷库等,要严格生熟分开,洗涮干净,达到木见本色,铁不生锈,特别是盛过生鱼生肉的容器,必须用热碱水进行彻底洗涮消毒。
6、严格进行食品验收、验售制度,注意食品的采购、运输、保管中卫生和容器的清洁,防止污染。一切销售的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病菌、无寄生虫、无腐烂霉变、清洁无变质,坚决做到不买、不做、不卖、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
7、蔬菜、饭和购入直接入口的生熟食品,必须加热后再出售。
8、蔬菜必须先洗后切,作到菜内无泥沙、无虫。小卖部内严禁出售非直接入口的食品,生吃凉拌菜必须洗净消毒,方能销售。
(二)职工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1、室内布置科学合理,有明确的卫生轮流值日制度。
2、室内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气油炉、电炉、煤气罐做饭。
3、室内四壁无尘土,无落灰和蜘蛛网,地面无痰、无纸屑、无烟头和火柴棒,门窗玻璃清亮,灯具无尘土。
4、床上被褥衣服叠放整齐,摆放一致,床单枕巾清洁。
5、床下一望到底,无死角、无杂物,鞋应放置固定地方,摆放整齐。
6、桌上无尘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7、牙餐具洗刷干净,餐具要放在固定的地方,有遮盖,无剩菜剩饭。
8、毛巾搭成一条线,脸盆摆放一致。
9、夏季要有防蚊蝇,无臭虫。
10、冬季凡室内生火炉的必须安装烟筒。
(三)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1、物品摆放合理,有明确的卫生轮流值日制度。
2、室内有痰盂、痰盂内外清洁干净无污垢。
3、室内四壁无尘土,无落灰和蜘蛛网,地面无痰迹,无纸屑,无烟头和火柴棒。门窗玻璃光亮,灯具无尘土。
4、桌柜上无尘土,物品清洁整齐,书报、杂志、文件和办公用品摆放有序不凌乱。
5、室内设有值班床的,要求被褥叠放整齐一致,床单枕巾清洁,床下无堆物,无死角,达到一望到底。
(四)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生活区要搞好绿化,种植花草树木,卫生要有专人清理,达到环境整洁优美。无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的单位,要实行地段区域分片包干现任制,以保持卫生工作经常化。
2、场内堆物、堆料整齐有序,设置垃圾箱(加盖),垃圾要及时清理。
3、场地地面平整,不随意泼水和到垃圾,保持下水道畅通无积水。
4、设置痰盂,玻璃光亮,墙壁无尘土,无落灰和蜘蛛网,地面无垃圾,无痰。
5、厕所要有专人每日打扫冲刷1-2次,墙壁无落灰和蜘蛛网门窗玻璃光亮,灯无尘土,大、小便池无污垢,纸篓每日清理,地面干净,水池清洁不堵塞,夏季有防蝇设备,达到无蝇、无蛆、无味。
第三十一章治安保卫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2、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做到治安管理与服务管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3、认真贯彻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爆炸、防各种灾害事故发生的各项制度,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4、建立信息网络,落实各项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和各种妨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事件,确保一方平安。
5、积极处理纠纷事件,及时疏导各种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6、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自防能力,搞好重点人口管理,防止刑事案件的发生,杜绝职工犯罪。
7、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向行政领导汇报和提出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中的建议,发现不安定因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章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投入,是指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必须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管理的主控部门为安质部,协办部门为合约部、工程部、财务部,物资部,分管领导为安全总监。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
3.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3.1.1.“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
3.1.2.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
3.1.3.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3.1.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3.1.5.防风、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3.1.6.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
3.1.7.防治边帮滑坡设备。
3.1.8.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护栏等。
3.1.9.起重作业、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设施。
3.1.10.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3.1.11.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3.1.12.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2.1.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等。
3.2.2.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3.2.3.急救药箱及器材。
3.2.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
3.2.5.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3.2.6.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3.2.7.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3.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3.3.1.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查检测费。
3.3.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3.3.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3.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3.4.1.重大危险源监控费用。
3.4.2.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3.4.3.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3.4.4.应急预案措施投入。
3.4.5.自然灾害预警费用。
3.4.6.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3.4.7.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3.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3.5.1.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等。
3.5.2.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5.3.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3.5.4.专职安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培训。
3.5.5.全员安全及特种(专项)作业安全技能培训。
3.5.6.安全应急救援及预案演练。
3.5.7.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3.5.8.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3.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6.1.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井下、尘毒作业的人员及炊管人员等)体检费用。
3.6.2.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3.6.3.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煤气、防火患等支出。
3.6.4.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
3.6.5.其他。
四、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
1、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提标准、金额、提取、收支、专款专用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后赔偿等条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工程开工前,项目部需编制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计划。
2、项目部根据施工合同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原则,在工程进度请款时,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独列项请款。项目第一笔安全生产费用的请款,由项目部提供相应金额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领款后,项目部必须专款专用,投入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要求的安全生产投入中。安质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支出的登记台帐,并负责收集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3、项目部负责建立项目安全措施费使用台帐,收集整理过程费用支出凭证;安质部负责建立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拨付台帐,并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计划部负责在批款过程中按规定费率计提安全费用,并按项目工程资金审批流程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审批程序,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审批拨付台帐;财务部负责按要求建立相关财务凭证资料账目和相应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章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各级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原则上每月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平均50元,同时保证每月2副手套的发放,根据工程紧张程度可适当调节,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中心料库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工区保存。
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凡因工作需要在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员工进入现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
凡发给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凡调离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电焊工),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现场情况,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项目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安全部负责审查进入本项目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报批的防护用品采购单列支报销。
各作业队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项目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防护用品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