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操作装置 >> 操作装置前景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常见质量通病
1、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6.8.2条的规定。
6.8.2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强条)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电线路与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未埋地敷设,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11.1.3条的规定。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
3、感烟探测器设在镂空面积与总面积比例大于30%的格栅吊顶下方,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6.2.18第二条的规定。
6.2.18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4、线路明敷时,采用塑料管、线槽或金属软管,未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线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11.2.3条的规定。
11.2.3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5、采用金属软管保护的线路长度大于2m,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第3.2.14条的规定。
3.2.14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6、集中报警系统未设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3.2.3条的规定。
3.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7、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无法接收并准确显示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信号,不符合《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第4.9.2.2.1条的规定。
4.9.2.2.1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联动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报警部位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报警部位的物理位置,记录报警时间、报警部位等信息。
8、探测回路未留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3.1.5条的规定。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9、消防电梯机房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6.7.4条的规定。
6.7.4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10、声光报警器与消防广播不能交替循环播放,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第4.8.6条的规定。
4.8.6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8s~20s,同时设有消防应急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替循环播放。
11、消防联动控制器无法(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庭院电动大门等,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第4.10.2条、第4.10.3条的规定。
4.10.2火灾发生后,宜马上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并有必要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并记录火灾现场的情况,为进一步的抢险救援提供依据。
4.10.3火灾发生后,为便于火灾现场及周边人员逃生,有必要打开疏散通道上出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的电动大门,并及时打开停车场出入口的挡杆,以便于人员的疏散、火灾救援人员和装备进出火灾现场。
12、高层病房楼避难间入口处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未设置消防专线电话、消防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5.24-4~5条的规定;(强条)注: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5.5.2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3、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采用塑料线槽,未采用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第10.1.10条的规定。
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未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10.1.8条的规定。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5、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大于0.8m,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第12.2.8第1条的规定。
12.2.8可弯曲金属导管及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时,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宜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宜大于1.2m。
2可弯曲金属导管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防液型可弯曲金属导管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应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应完整无损。
3当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撞击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明配的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不应大于1m,管卡与设备、器具、弯头中点、管端等边缘的距离应小于0.3m。
5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应做保护导体的接续导体。
16、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大于10m,或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大于20m,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第3.2.9.3条的规定。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第10.3.5.2条的规定: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17、疏散走道转角区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缺失或与阴、阳角间距大于1.0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10.3.5第2条的规定。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