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操作装置 >> 操作装置优势 >> 321爆炸案嫌疑犯苯和同伙状
据国务院“3·21”事故调查组调查了解到:
此次爆炸事故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上不认真、不扎实,走形式、走过场,事故企业连续被查处、被通报、被罚款,企业相关负责人仍旧严重违法违规、我行我素,最终酿成惨烈事故。
嫌疑犯“苯”状告有关地方企业负责人:
原告:苯,身份证号码(CAS):71-43-2,联系电话(中国海关编码):。出生地:江苏盐城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诉讼需求:
请求严肃查处有关企业负责人,追究有责任的相关地方负责人。协助党和国家政府处理好在事故中遇难的工作者的善后工作,受伤工作者救治工作,事故现场清理工作,事故家属安抚工作,并对在这次事故中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人作出相应赔偿。请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拿人民的生命当儿戏。其实安全生产也可以出政绩。请求在以后,对那些损害人民利益的相关企业严惩不贷,不管有没有复杂关系。因为不出血,他们不知道痛啊,不出血,他们还会再犯的。
事实和理由:
年3月21日,由于该公司安全生产不到位,有的搞形式主义,有的抱侥幸心理,导致整个化工厂发生爆炸,许多生命葬身火海,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在这次事故中,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重大:
“我”和“我”的很多“伙伴”本来就比较敏感,也比较危险,但是,生产“我”的这家企业却不重视。
他们的主要负责人没有经过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这是很奇怪的,原来在他们心里,这个工作这么简单,如此草率做事。
除了上述以外,他们还有很多的问题:
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现场管理差,跑冒滴漏较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标识模糊不清,现场无风向标。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如部分安全措施无确认人、可燃气体分析结果填写“不存在、无可燃气体”等。苯、甲醇装卸现场无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充装点距离泵区近,现场洗眼器损坏且无水等等。
其实“我”作为一个有毒的化学品,还算是比较稳定的,可以在正常环境下储存和使用。
因为“我”知道,国家生产和使用我的技术已经很成熟了,虽然“我”有毒有害,但是要明白这不是“我”所决定的,“我”仅仅只是一个物质。
在生产“我”的时候,一定要密闭,防止“我”泄露,生产场所要通风。还要:
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泻险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系统。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等。
在操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我”严加防范和安全操作: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需罐装,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等。在储存“我”的时候,天嘉宜公司原本也应该做好这些: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宜超过37°C。保持容器密封。远离火种、热源。库房必须安装避雷设备。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其实“我”还有很多注意事项,这个公司的有些人应该比“我”清楚得多。是不是他们既想要让“我”赚钱,又嫌“我”麻烦呢。
生命是很珍贵的,天嘉宜公司的责任人怎么可以如此的懈怠,我行我素,漠视生命安全。化学品易燃易爆是化工行业里的人都知道的。
作为一个物质,“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会弄成这样,“我”想到那些亲身经历的爆炸场景,很是触目惊心。
未来如何才能预防其他的公司呢?
肯定有办法,可是为什么这么难呢?
作为“嫌疑犯”的“我”(苯)真的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