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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未定期检验员工未持证上岗绷紧安全生

发布时间:2022/9/11 0:18:48   

机械公司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未持证上岗,设备未作定期检查,安全隐患突出;执法人员暗访检查机械公司违法行为曝光,企业受到严厉惩罚。

案情回顾

C公司是年成立的一家专业铸造生产各种制砂机器及全套配件的企业,自成立以来迅速占领市场,获得业内好评。一天午后,C公司的工人正在作业,赵经理走进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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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罗!快快快,来休息会儿。这不是老齐他们厂刚被暗访检查了吗?刘总听到风声让我赶紧过来给你们说,这几天你和老黄就先别上工了,你们俩没有特种作业证,逮到要被处罚。

老赵,开啥玩笑呢?不上工?工钱你发我啊?

就这两天了!老罗,都是公司的老人了,这点事你比我懂!也就应付应付检查,检查完了,你就回来。最近风声大,小心点好!

行行行!你都开口了,我还能说什么?(感叹)你说说,我们这些机器,不是是个人就能开吗?还非要那么麻烦去考什么证?这不是没事儿找事儿吗?

一声刹车声,几个不同的脚步声响起。生产车间罗工驾驶叉车在进行作业,一个工人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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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经理!检查的来了!我这车放这儿挡大家道了,我挪边上去。

请问你知道你开的这是什么车吗?

知道呀,叉车嘛

那你知道需要具备什么样资格的人才可以驾驶叉车作业吗?请你立即从车上下来,叉车作业是特种作业,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实施作业。

这时,企业安全负责人赵经理来到检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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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了,真是怕啥来啥。李科长!好久不见!

好久不见。正好今天赵经理也在厂里,作为安全负责人,你是最了解情况的了。请你提供一下这位师傅及那边那位叉车工、热切割工的特种作业证给我们看一下,再提供一下你们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请把刚才这三位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和你们的台账拿给我们检查一下

这个...他们是才来十来天的,都没有证书...我们也没有建立台账。

那现在请他们立即停止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咦,这炉底坑怎么潮湿有积水呢?赵经理,你知道这是多大的安全隐患吗?这样怎么进行安全作业?要是哪天出点意外,什么后果?冷却水水压报警装置也失效了,冶炼行车吊钩也没有防脱装置。这哪一点不是大问题?每一点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什么叫做没有来得及?这是安全问题!出不得一点岔子!对了,还要麻烦赵经理把钢水包耳轴、横梁、耳轴销探伤检测报告拿出来。探伤需要每年做一次,这都超期多长时间了?要立即整改。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成都市应急局对C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进行了行政处罚:C公司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台账,2名叉车工、1名热切割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提供钢水包耳轴、横梁、耳轴销探伤检测报告,炉底坑潮湿并有积水;冷却水水压报警装置失效,冶炼行车吊钩也无防脱钩装置等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应急局要求C公司立即整改,并给予了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嘉宾

简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周宏伟

1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会不会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如果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

从以上安全检查中,我们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台账,2名叉车工、1名热切割工未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二是未提供钢水包耳轴、横梁、耳轴销探伤检测报告;炉底坑潮湿并有积水;三是冷却水水压报警装置失效,冶炼行车吊钩无防脱钩装置。

3

钢水包是什么?存在这些隐患有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钢水包主要是用于炼钢厂、铸造厂在平炉、电炉或转炉前承接钢水、进行浇注作业的用具,钢水包非常重,若钢水包耳轴、横梁、耳轴销存在伤痕,钢水包移动过程中可能会掉落,引起高温灼伤,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同时钢水遇水会爆炸,炉底坑潮湿有积水,若浇筑时钢水外溢掉落在炉底遇水会发生飞溅爆炸,非常危险。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冶炼行车主要是做什么用?无防脱钩装置会存在怎样的隐患?

在该企业中,冶炼行车主要是运输钢水包等大型设施设备,每个行车上都有吊钩,运输时用吊钩勾住钢水包等设施设备。运输过程中钢水包等会晃动,需要有防脱钩装置将其勾住部分限定在吊钩内,若无防脱钩装置,钢水包等设施设备有可能会因为吊钩、钢水包等晃动而掉落,从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5

企业要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积极主动开展风险管控工作,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请问这方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

搞好安全生产,离不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请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法治大讲堂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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