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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一名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人机分离”,且未经请假批准,离开矫正地前往外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本院建议浔阳区司法局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并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浔阳区司法局采纳本院建议,决定对矫正对象张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是推进“智慧矫正”,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管理的有效手段。此次佩戴电子定位装置也对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警示他们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社区矫正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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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徐璨文字
徐璨、郑静怡编辑
郑静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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