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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使用多久报废

发布时间:2022/6/19 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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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的报废年限,可做参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的规定。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GB-《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本标准的第3、4、5、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3.3.1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

5.3.3.2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

5.3.3.3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4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5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

5.3.3.6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

5.3.3.7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

5.3.3.8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

a)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

b)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5%;

c)表盘破碎、表盘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

d)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

5.3.3.9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10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1/3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3.1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4.3.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裂纹、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水喷雾灭火

5.5.3.1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5.3.2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细水雾灭火系统

5.6.3.1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6.3.2瓶组符合5.9.3.1的相关规定时应报废。

5.6.3.3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消防炮灭火系统

5.7.3报废

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泡沫灭火系统

5.8.3.1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

5.8.3.2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3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4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5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

气体灭火系统

5.9.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GB[2]、TSGR[3]相关规定的。

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干粉灭火系统

5.10.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经检验不符合GB、GB、TSGR相关规定的。

5.10.3.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防烟排烟系统

5.11.3报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5.12.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12.3.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3.3.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的规定执行。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5.14.3报废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的规定执行。

防火分隔设施

5.15.3.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7.3.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8.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5.19.3.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5]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灭火器

5.20.3.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二年的。

参考资料[1]

GB-: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

GB-: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

TSGR-: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

GB-:防火门监控器

[5]

GB-: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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