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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范围划分
第四章 电力建设
第五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电力管理“三三二五”制的要求
第三节变(配)电站(室)
第四节电力线路
第五节发电机
第六节变压器
第七节电动机
第八节高压开关设备
第九节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十节变频调速装置
第十一节事故电源装置
第十二节直流电源
第十三节照明设备
第十四节现场用电设备
第十五节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第六章电力系统运行
第二节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三节供电质量管理
第四节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第五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六节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第七章电气安全
第一节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节电气安全用具管理
第三节接地装置管理
第四节电气消防管理
第五节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第六节防过电压、防污闪
第七节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
第八节变配电室防小动物管理
第八章电量电费与节电管理
第一节电量电费管理
第二节节电管理
第九章临时用电和转供电
第一节临时用电管理
第二节转供电管理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章附则
恶略天气线抢修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油田公司”或“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电力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生产、生活的供、用电设备。
第四条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管理的首要任务。(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四)坚持把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五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国内一流标准化大油田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合理配置电能资源,对电气设备和电力设施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电气设备设施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六条油田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电、供电、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善和提高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应按照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动力装备部是油田公司电力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供电车间、电管队等)是本单位的电力管理主管部门,在单位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在动力装备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电力管理工作。
第九条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订油田公司电力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各单位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油田公司电力的规划、运行、安全、技术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油田公司工程建设中主要电气设备选型和公司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四)组织编制公司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35KV及以上变电站主要电气设备的大修及预防性试验工作,审核大修及预防性试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公司电力协调、节电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八)参与油田公司电力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专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电力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则,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单位10KV以及以上供、配电网的建设、运行、安全、技术电气设备等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的“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方案,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单位各类建设工程供、用电方案的审查,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及验收。
(五)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电力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电力故障应急预案。
(六)负责编制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七)做好电力设备的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八)组织开展电力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活动,并负责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电力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用电部门职责(一)负责本部门所管辖的专用0.4kV配电室、0.4kV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和用电安全工作。(二)参与本部门管辖的0.4KV及以下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设备的验收工作。(三)负责向本单位供电部门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和各种参数。(四)按照公司应急事故汇报范围及程序,负责向本单位领导和供电部门及时、真实报告电气事故经过、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书面事故报告。(五)参与本部门所管辖电力系统完善、改造项目方案的论证、编制。(六)参与本单位所管辖电力系统隐患治理方案的论证、编制。
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范围划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模式和电气设备运行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电力设施设备的管理范围和各部门管理维护权限。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范围宜划分如下:
(一)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施,由电力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0.4kV配电线路、设备(含电缆),由用电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一般以10KV配电变压器二次侧接线柱为分界点,分界点以下归用电部门管理,分界点及以上归供电部门管理。
(三)低压线路由几个部门共用的,管辖范围划分由用电负荷较大的用电部门负责。
(四)高低压设备同室布置的,可根据管理方便原则自行规定。
(五)公司与外单位之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产权范围划分原则上遵循上述划分方式,且必须签订产权划分及维护范围协议(附图标明),一般应由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对外联系工作。
(六)用电部门不设电工岗位的,宜由厂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章 电力建设
第十四条油田公司电力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十五条油田公司坚持建设和发展油田专用电网,努力建设安全可靠、管理规范、运行灵活、技术先进、经济节能的坚强电网。
第十六条公司动力装备部负责编制公司电力发展规划和年度电力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年度电力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油田公司批准后,各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油田公司电力建设应执行《油田公司电力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电力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规程,确保电力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各单位电力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电力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电力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
第二十条新(扩)建及改造电力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程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电力主管部门和生产运行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运行管理单位应提前做好设备投运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电气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各单位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第二十五条电力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技术管理档案。电气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电气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电力管理部门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电力管理“三三二五”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十八条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二十九条电力作业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恢复送电制度。《第一种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变电站(所)倒闸操作票》的填写内容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规范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工整,严禁有任何涂改。签名处要由相关人员亲笔填写,不得代笔,并保存1年。
第三十条各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行业以及公司的法规、规程、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编写《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并根据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的电力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巡检情况和电力检修相关规定,制定月度、年度检修计划,年度检修计划报动力装备部备案,月度检修计划报本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列入下月生产计划执行;事故抢修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情况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公司动力装备部。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应按期进行检修、试验,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现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全过程的预防性试验台账、档案,做到完整、连续、符合实际。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五记录”应进行规范化管理,“五记录”内容要详实,填写要齐全,字迹要工整。
第三节变(配)电站(室)
第三十四条变(配)电站(室)应具备的图纸资料:系统模拟图、高低压系统图、巡检路线图、二次接线图、变电站平面图、主要设备说明书等。
第三十五条变(配)电站(室)应建立的记录:继电保护动作记录、事故记录、运行(交接班)记录、设备隐患(缺陷)记录、巡检记录、安全学习记录、来站人员登记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变电站应健全8项电业管理制度,并悬挂在室内醒目位置: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倒闸操作管理制度、检修工作票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工器具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第三十七条应配齐各种绝缘工具,现场摆放整齐,试验合格。
第三十八条设备完好(包括备用设备),各种配件及附件齐全完好,各种指示灯齐全,指示状态与设备状况相符,高低压柜标识清楚,无异常声音,不完好设备现场应有标记,并记入相关设备隐患(缺陷)记录,确定整改时间及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重要装置的高低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三十九条变配电间内卫生状况良好,门窗齐备,通风设备配备齐全完好,落实防水、防火、防小动物、防可燃气体窜入等措施。
第四节电力线路
第四十条电力线路指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四十一条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管理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管理空白。
第四十二条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逐步采用新型绝缘子。
第四十三条在公司专用供电网内,新建、扩建的电力设备、线路,必须验收合格,由各采油单位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网运行;未经允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线路上私自接线。
第四十四条线路运行、维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和《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等规定,认真搞好线路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电力线路应编号挂牌或设置明显的标示、标牌(包括电缆头位置)。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加强线路巡视工作(一)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二)特殊巡视:因大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四十八条对于在巡视和维护中发现的重大和紧急缺陷,运行单位要及时制定正确可行的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处理解决。
第五节发电机
第四十九条发电机是指本单位柴油(天然气、石油伴生气)发电机(组)。第五十条各单位必须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并按规程规定,安全、经济运行。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发电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
第五十二条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第五十三条应制定本单位发电机组投入运行的安全措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第六节变压器
第五十四条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
第五十五条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配)电站(室)中须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一级负荷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五十七条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结合生产装置的检修,认真安排变压器类设备的清扫、检修及预防性试验工作。
第五十九条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七节电动机
第六十条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一般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十一条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六十二条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六十三条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六十四条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产品出厂的规定,无产品出厂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第六十六条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账。
第六十七条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六十八条电动机修理后,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用。第八节高压开关设备
第六十九条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含重合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等。
第七十条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七十一条对于开关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要纳入检修计划,对带“病”运行的设备要列入重点监护对象,制定监护措施。
第七十二条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站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操作、维护、试验等。
第七十三条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应掌握各采油厂KV、35KV变电站开关设备的大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检修项目。
第九节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七十四条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七十五条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单机加市电供电方式,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方式。
第七十六条UPS宜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第七十七条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力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七十八条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
第七十九条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并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第八十条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八十一条严禁UPS超负荷运行或在UPS负荷侧接临时电源,运行中的UPS系统禁止退出运行。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并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第十节变频调速装置
第八十三条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
第八十四条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五条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十六条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第十一节事故电源装置
第八十七条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它主要由柴(汽)油机、发电机、启动电池、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八十八条各单位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八十九条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九十条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第九十一条每月进行1~2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十二节直流电源
第九十二条直流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九十三条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九十四条各单位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并每年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做好记录。
第九十五条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节照明设备
第九十六条照明设备包括用于照明的配电箱、线路、灯具、开关等设备。照明设备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
第九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应优先选用节能灯具。
第九十八条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九十九条高建筑物的照明,应符合航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一百条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立的电源供电。
第一百零一条在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一百零二条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
第十四节现场用电设备
第一百零三条现场用电设备布置应综合考虑安全、方便检修维护、便于运行操作等情况,供、用电线路应排列整齐,临时线路路径合理,符合安全要求,无乱扯、乱放现象。
第一百零四条现场照明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照度符合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现场动力配电箱,外观整洁,内部开关等元器件齐全。操作柱的起停开关、按钮、指示仪表齐全完好。正常情况下动力配电箱的门应关严。在防爆区域内的,应符合防爆的要求。
第十五节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设备缺陷分类。(一)紧急缺陷:性质严重,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将带来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主要设备损坏的后果。(二)重大缺陷:性质重要、情况严重,虽尚可继续运行,但已影响设备出力,不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需要,或短期内将发生事故,威胁安全运行。(三)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轻微,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不需要立即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对于发现的缺陷,处理时限:(一)一般缺陷: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条件具备时要求一个月内处理结束。(二)重大缺陷: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条件具备时要求一周内安排处理,涉及改变系统其他设备运行方式的方案应向上级部门上报,批准后实施。(三)紧急缺陷:一经发现,立即组织处理,涉及主要设备或主要线路时要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
第一百零八条各级设备缺陷台账(或记录)上必须有设备缺陷内容、处理方法、发现人、发现及消除日期等内容,做到及时准确填写。缺陷消除后必须及时注销。
第一百零九条对因条件不具备(如需停运设备、倒停主系统等)、一时不能消除的缺陷,检修部门应提出消除缺陷的计划,报上级部门审批,协调安排消除缺陷,同时使用单位应做好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
第六章电力系统运行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发、供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应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性,结合油田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努力建设KV或35KV专用供配电网,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各类生产、生活装置的安全用电。
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自身特性和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及电网调度规程,设立油田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二条油田供配电网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一)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二)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三)向生产装置提供合格的供电质量。(四)逐步达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监控系统的自动化、通讯系统的现代化。
第二节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各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系统容量、接线方式、管理体制等条件设置电力调度和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电力调度负责组织指挥本单位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管理、远动通讯及事故处理等,并负责与上级电网调度联系。
第一百一十五条依据电力系统特点、生产特点、产权维护划分及运行人员状况等条件,科学划分调度管理许可设备范围。
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力系统调度通讯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主要工具,必须保证调度电话通畅,调度及管辖设备变电站必须配备录音电话。
第一百一十七条电力系统远动监控系统是监视、控制电网运行的重要工具,必须保证遥测数据准确,遥信信号正确。
第一百一十八条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外系统管辖设备,由调度负责与外系统调度联系。
第一百一十九条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调度操作应使用调度术语。
第一百二十条应做好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
第一百二十一条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设备的投切。
第三节供电质量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应制定改善、提高系统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的调整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根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监视控制点,按电压允许偏差值的有关规定,合理采取措施,如调整发电机无功、变压器分接头、投切电容器、调整运行方式等,应及时调整电网电压,确保供电电压符合有关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根据本单位电网的实际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把谐波治理工作纳入系统正常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其量值。
第四节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凡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和解救触电人员的一切操作,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运行方式改变、调电、限电、拉路等都称之为事故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二)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对事故以外区域的正常供电。(三)尽快对已停电的区域恢复供电。(四)调整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恢复其正常。
第一百二十七条事故处理的程序:(一)事故发生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及主管部门汇报。(二)调度根据事故现象,正确进行判断,采取处理措施,并汇报主管领导,通知生产运行部门。(三)重大系统事故,应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电网事故处理规程,针对各种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案,事故处理应正确迅速。
第五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电网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电力系统运行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灵活和保证供电质量的要求,制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
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有关保护要求,并按照外系统的要求,正确制定本系统的接地方式。
第六节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和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应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投停保护装置;保护装置的投停应按照调度命令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护装整定计算,应符合现行《3~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定值的更改和设置应严格按定值通知单执行,电网参数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校核调整继电保护定值,确保继电保护设置和定值配合的合理性。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装置整定部门向调度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
第一百三十八条继电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主要分验收检验、全项检验(全检)、定项检验(定检)、和补充检验四类。对已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及事故后均要进行补充检验。
第一百三十九条电气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保护的检验应配合一次设备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动作评价分析工作。
第七章电气安全
第一百四十二条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在电气管理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规程、设备等各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阶段的要求:(一)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充分听取电气管理、运行维护部门的意见,满足电气管理、运行维护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如电气管理、运行维护部门与设计部门有不同的意见,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二)设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计确保人身安全、消防、防爆、防腐蚀、环境保护等的完善措施。(三)设计部门应及时吸取建设和运行阶段反馈的威胁安全运行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改进设计。(四)重要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运行维护单位应派人员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施工建设阶段的要求:(一)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建设均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资料和设备安装说明进行。(二)工程中有关安全和环保的项目不得任意削减。(三)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会同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四)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原则。(五)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影响系统和设备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一百四十五条在投运准备阶段的要求:(一)各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配备运行维护人员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二)电气运行维护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应组织人员结合实际编制各种安全和环保文件,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考核。(三)新设备试运行前应完善各种安全环保设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运行维护阶段的要求:(一)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须保证设备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状态完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充实安全环保文件,保证其准确无误。(二)运行维护单位在设备检修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施工方案中必须包含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完善的防范措施。(三)对各类电气设备缺陷,应按规定编制事故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电气事故管理按照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电气安全用具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电气安全用具是指为防护发生触电或被电弧烧伤而采用的器具及专用工具,具体可分为: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接地线、标示牌、高空作业安全用具及其他安全用具。
第一百四十九条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检查,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保管方法要求如下:(一)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面接触。(二)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三)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作为一般雨鞋使用。
第一百五十条验电器是检验电器设备是否确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高压验电器应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第一百五十一条接地线是保证工作人员免遭触电伤害最直接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分别编号,并存放在规定位置,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还应建立接地线使用登记本。
第一百五十二条标示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施工及按规程进行操作,应保持表面清洁完整,放置在橱柜内。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带、腰绳、安全帽等。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安全用具除了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和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三节接地装置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电气设备的接地是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构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接地:(一)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二)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金属门。(三)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四)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如开关的操动机构等。(五)配电柜与控制操作台等的框架。(六)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七)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八)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易产生静电的工业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一百五十七条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内容:(一)检查接地线各连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现象。(二)对含有重酸、碱、盐或金属矿岩等化学成分的土壤地带,应定期对接地装置的地下部分开挖进行抽查,观察接地体腐蚀情况。(三)检查分析所测量的接地电阻值变化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设备每次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与电气设备及接地网的接触情况是否完好,如有松动脱落现象应及时补修。
第一百五十八条接地装置的检查周期:(一)变电站的接地网一般每年检查一次。(二)生产装置现场的接地线及零线根据运行情况,每年一般应检查1~2次。(三)各种防雷装置的接地线每年(雷雨季前)检查一次。(四)对有腐蚀性土壤的接地装置,安装后应根据运行情况一般每5~10年挖开局部地面检查一次。
第四节电气消防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电气消防管理必须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人员培训。
第一百六十条凡新建、改扩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已经投运的设备,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六十一条变电站内、外的通道、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一百六十二条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它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物品。
第一百六十四条保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完好,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第一百六十六条变电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百六十七条变电站在醒目位置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第一百六十八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报告值班负责人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在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防止触电。
第一百七十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常用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电缆防火有封、堵、涂、隔、包等措施。具体执行现行《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
第五节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现状,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一百七十四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二)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三)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四)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工程安装、监理与施工验收应遵循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百七十六条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一百七十七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现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的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第六节防过电压、防污闪
第一百七十八条雷害对设备和人身安全危害较大,设计和运行中应充分重视各种雷电过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危害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电子设备对过电压的承受能力很低,应有综合防护措施,如分流、均压、屏蔽、接地、保护(箝位)等,防止电子设备遭感应雷击。
第一百八十条供重要负荷的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第一百八十一条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户外电气设备绝缘闪络事故发生,对污秽情况应加强监测分析。
第一百八十二条污秽较严重地区要提高防污闪能力,应采取防污闪措施。
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中性点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部过电压。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应采用消弧线圈(宜采用消弧线圈自动补偿装置)等技术措施。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宜采用过补偿方式运行,过补偿值应符合规程要求。
第一百八十四条尽量避免易产生谐振过电压运行方式和操作方式。系统中的电压互感器应选用在系统最高运行线电压下铁芯磁通不饱和特性好的互感器。
第一百八十五条同一电压等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应减少电压互感器中性点接地的数量,以免发生谐振。
第一百八十六条为防止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宜在电压互感器中性点与地之间串接消谐电阻,或采用其他专门的技术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要正确选用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符合规程要求。应加强对避雷器的试验,积极开展在线检测技术。
第一百八十八条凡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防误装置应能实现下述“五个”功能(简称“五防”):(一)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二)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三)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四)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五)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第一百八十九条新投运的高压开关柜必须具有“五防”功能,对在用不具备“五防”功能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抓紧改造或更新。
第一百九十条任何人不准擅自对运行中的防误装置解锁。如因装置缺陷或事故处理等确需解锁操作时,必须经上级或主管部门同意,并作记录,事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状态。
第一百九十一条防误装置所用电源应与设备的继电保护和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
第一百九十二条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误装置还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新建的变配电室在投运前,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它孔、洞进行封堵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变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户及通风口应装设防止小动物的护网,门应向外开启,并加设高度不少于50cm的防鼠板。
第一百九十五条因施工需要在变配电室墙开孔、洞和进行开关柜试验、检修作业时,要及时采取防小动物进入的临时措施,施工结束所开孔、洞应及时封堵。
第一百九十六条高压电气设备的间隔、护网、门应保持完好。
第一百九十七条高低压开关柜的门在运行中必须关闭,其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封堵。第一百九十八条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应采用封闭母线柜和封闭母线桥架。
第一百九十九条人员出入变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
第八章电量电费与节电管理
第一节电量电费管理
第二百条各单位应于本年度10月向公司上报下一年度年度电量电费计划。公司财务部和动力装备部共同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电量电费计划进行汇总、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向各二级单位下达年度电量电费计划。
第二百零一条各单位应对下达的电量电费计划指标按照年、季、月、日进行用电分解,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一般不对电量电费计划进行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经财务部和动力装备部讨论后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百零二条各单位对用电单位宜实行电量电费切块定额管理,每月进行考核,超罚节奖,严格控制电量电费。
第二百零三条用电单位为电量电费控制主体单位,应将电量电费管理列入成本管理,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百零四条各单位必须高度用电计量工作。按照“用电必须计量”的要求,完善各用电部门的二级计量装置。
第二百零五条各单位至少应进行半年、年度两次用电情况进行分析,分析电量、电费上升及下降原因,制定控制措施,并向公司动力装备部报告。动力装备部负责对油田公司的用电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二节节电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各单位要做好电气设备的节电工作,努力降低电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百零七条在保证电网安全和供电质量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通过采取合理安排变压器、线路的经济运行方式,经济调配负载等技术措施,降低供配电网网损。
第二百零八条根据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投、停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其运行水平,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
第二百零九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积极开展有序采油、间歇抽油工作,努力降低原油生产综合单耗。实行峰谷电价的单位,应积极采取避峰填谷用电方式,努力降低平均综合电价。
第二百一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制定节电计划,围绕降低原油生产综合单耗和平均综合电价两个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经济措施,强化节电工作。
第二百一十一条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如变频调速等技术,努力降低用电设备的电耗。
第九章临时用电和转供电
第一节临时用电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各单位生产、基建、大型活动等临时用电必须经电气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电方案必须切实可行。在危险爆炸环境场所临时用电,须经过该场所电气主管部门批准,签发临时用电票后,在电气专业安全人员指导监督下方可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电气主管部门对现场临时用电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保障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外单位基建等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计量表计和收取电费。
第二节转供电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对内转供电是指采油厂通过延长石油内部专用电网向延长石油集团内部单位供电。集团内部供电,需报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审批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百一十六条原则上禁止对外转供电。特殊情况确需对外转供电的,必须经采油厂电力管理部门履行对外转供电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转供电情况,各单位应逐步加以解决。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动力装备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二百一十八条各单位电气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的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具体按照油田公司动力装备检查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电气设备运行及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本制度未涉及的电气设备运行及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低压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