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操作装置 >> 操作装置资源 >>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月1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
记者近日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行业、本领域燃气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城乡燃气供气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对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城乡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主动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更新、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新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安装,既有居民用户应当逐步改造安装。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应当具有自动熄火保护功能。
鼓励使用针对燃气用户安全环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对老年、独居等特殊用户,推广使用具备定时、过流切断等功能的安全装置。管道燃气新居民用户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和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费用,纳入燃气工程安装费;既有居民用户改造安装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市、县级财政应当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改变燃气用途等7种行为。违反其中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记者薛建英)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zp/5322.html